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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大放权!《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办法》重磅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近日(9月14日),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宣布经重新修订、试点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已讨论通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那么,这个《新管理办法》与现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又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什么影响呢?
  据了解,现行《管理办法》是2009年原卫生部制定的,并从当年5月1日起执行,其目的是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发展、技术进步,提高质量,保障安全。
  《管理办法》坚持以“分类分级管理”为核心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施7年后,国家卫计委组织进行修订,并在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试点。
  据焦局长介绍,这次以部门规章发布的《新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顶层设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不再强调“分级分类”管理
  此次修订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去掉了《管理办法》中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制度等规定,因此《新管理办法》对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再强调“分级分类”管理,废除了“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的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而是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即“禁止类技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需要严格监管的(即“限制类技术”)实行备案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设专门组织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新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并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这个从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们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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